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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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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172号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众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众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8年6月21日,音锋股份出售子公司湖州英锋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英锋”)95%股权,湖州英锋资产总额占音锋股份资产总额的44.78%、净资产占音锋股份净资产的 98.92%,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标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赵平持有公司18.75%的股份,为第三大股东,且持有第四大股东上海锋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4%的股份,而上海锋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17.8%的股份。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的朱珍伟持有公司2.9%的股份,为第七大股东。此外,公司第一大股东苏州工业园区康力机器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1.59%股份,同时是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002367.SZ)全资子公司。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以下为原文: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音锋股份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等相关规则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朱珍伟,男,1978年4月出生,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关于对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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