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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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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河道土地含金量低,淘沙效益不高,赵某等人便以合作社的名义在该社中坝岛上村民的承包地上进行挖沙淘金。
□本报记者吴晓锋
以搞大棚蔬菜为由筹集资金,购买淘金设备在承包地上挖沙淘金获利497万余元,导致41.71亩的基本农田遭重度破坏,复垦费用需516.58万元。
至2013年6月,赵某等人共淘得沙金17859克,获利497万余元。
赵某系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某村民小组组长。因该村民小组位于长江边,常遭受洪涝灾害,赵某便想通过挖沙淘金改善村民生活。
赵某等人以搞大棚蔬菜为由,于2012年9月成立了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村民筹集资金。赵某等人筹得资金后,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购买两套淘金设备,租用挖机、铲车以及运输车辆等挖沙工具,开始在河道土地上挖沙淘金。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院二审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津区法院一审判决赵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赵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挖沙淘金为目的,采用成立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村民筹集资金,非法占用村民的承包地,并致其中41.71亩耕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赵某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本报通讯员胡智勇郝绍彬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经有关部门测定,赵某等人淘金涉及土地面积64余亩,其中41.71亩的基本农田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复垦费用共需516.58万元。
赵某等人的挖沙淘金行为形成一个长约200米,宽约70至100米,平均深度超过10米的大坑,导致该村60余户村民的承包地遭到严重破坏,无法继续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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